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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:劳动合同,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奠定劳动关系、具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议定和更改劳动合同,应该遵循公平强迫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那么,如果在劳动合同遵守期间,用人单位单方面私自更改劳动地点,劳动者否可以拒绝接受呢?下面,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! 王某丽于2010年8月与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,虽然工资偏高,但她考虑到能以备照料孩子,之后没过多在乎。
但是2011年9月,王某丽忽然被通报到20公里外的分部下班,不仅工资不减少,且不获取交通费用。经过一番打探,王某丽才明白,这一系列不道德不过是公司为了迫自己请辞所做到的。
王某丽既不不愿到20公里之外的分部下班,也不不愿请辞,于是寻找工会汛期协助。【小编评析】 通过上述的案情陈述我们由此可知,案件中用人单位在无法以定理由、并未与王某丽协商的情况下,单方面私自更改劳动合同。在实践中,用人单位能否单方更改劳动合同,要看更改不道德给劳动合同的遵守带给的影响。
如果更改不道德对合约没影响或影响严重,则需要更改劳动合同;如果劳动合同无法或难以遵守,因归属于“客观情况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”,就必需与劳动者协商并通过达成协议完全一致来更改劳动地点。在本案中,鉴于新的、原有地点相距甚远且无任何补偿,用人单位的这一更改不道德相当严重严重威胁王某丽的合法权益,应该科难以遵守的情况,所以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要求更改合约。对于公司的强迫不道德,王某丽可以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,拒绝之后在原工作地点下班;或者以公司不按劳动合同誓约获取劳动条件为由中止劳动合同,并拒绝公司赔偿损失、缴纳经济补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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